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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象礼与朱进忠等专利发明人、设计人资格纠纷一案
2008-04-18 17:13:00 来源:
| 【审判名称】:王象礼与山西省芮城制药厂,朱进忠,任武贤,李亚政,山西省中医研究院,胡兰贵等专利发明人、设计人资格纠纷一案 【审判程序】:二审 【案件分类】:知识产权 【公 布 号】: 【裁判文书字号】:(2005)晋民终字第00033号 【裁判文书类型】:裁定书 【裁判时间】:二○○五年三月十九日 【受理法院】: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|
委托代理人张毅,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宫翠霞,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山西省芮城制药厂。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,厂长。 委托代理人许言随,该厂干部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朱进忠,男,汉族,71,山西中医研究院主任医师,住太原市并州西街46号。 委托代理人李 飞,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董新忠,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任武贤,男,汉族,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,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。 委托代理人王璇,女,26岁,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,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。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李亚政,男,汉族,芮城制药厂技术科长,住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43号。 委托代理人王璇,女,26岁,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,住芮城县亚宝路43号。 原审原告李亚政,女,汉族,62岁,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副主任医师,住太原市东岗路138号医药公司宿舍9号楼。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中医研究院,住所地,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路46号。 法定代表人李源增,院长。 原审第三人胡兰贵,男,45岁,汉族,山西省中医研究院教授,住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宿舍。 原审第三人许逸民,男,54岁,山西省中医研究院主治医师。住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宿舍。 原审第三人王琴,女,山西省中医研究院工作,住山西省太原市并州路46号。 上诉人王象礼因专利发明人、设计人资格纠纷一案,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并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程序违法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一、撤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并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。
审 判 长 黄海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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